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几种: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公民选举权的确认,如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案件.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确认公民是否失踪或死亡,分为两个步骤: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失踪人死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确认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请求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财产是否无主,通常涉及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确认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担保物权人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以实现其权利.
这些特别程序的特点在于它们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存在状况。特别程序一般实行独任审判、简易审理和一审终审,并且不适用再审程序。由于这些程序不以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因此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件性质选择合适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