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姓名违背公序良俗:
名字或其谐音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
性别混淆或误解:
名字或其谐音可能导致他人对性别产生混淆或误解。
含有冷僻字:
名字中包含电脑无法识别的生僻字。
重名问题:
在同一学校、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造成生活、工作不便。
其他特殊情形:
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确需变更姓名的特殊情形。
改名的流程通常包括:
提交更名申请书;
携带户口本到当地户籍派出所;
所长签字和居委会介绍信(如适用);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未成年人改名需要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征得其本人同意。十八周岁以下改名的申请由监护人提出,十八周岁以上则由本人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改名的理由必须是充分且合理的,不能仅因为个人喜好或迷信等原因申请更名。公安机关会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批准后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