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15个方面: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年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以上,或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煤矿或其上级公司下达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最短时间,未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
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
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防突出措施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超层越界开采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这些隐患的判定标准旨在减少在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