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示内容存在异议时,是否再次进行公示取决于具体情况。以下是处理公示异议的一般步骤和考虑因素:
异议提出
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
异议者需要实名提出,不能匿名,并应提供具体、真实的情况说明。
异议核实
公示部门在接到异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处理异议
如果调查核实确认问题确实存在,主管单位会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评估,作出处理意见。
如果问题严重,影响正常职称评定和聘用,可能需要重新公示以澄清情况。
如果问题不严重或影响较小,可能不需要重新公示。
重新公示
如果公示内容需要修改,通常需要重新进行公示,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修改内容若重要或可能对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应重新公示。
如果修改内容次要或影响较小,可能不需要重新公示。
总结来说,是否需要再次公示取决于异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修改内容的性质。重要或重大的修改通常需要重新公示,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