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通常在受伤后24小时内进行,具体依据以下规定:
即时鉴定:
如果伤情较轻,具备即时进行鉴定的条件,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延迟鉴定:
对于伤情比较复杂或影响组织、器官功能的情况,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特殊情况:
如果伤情涉及并发症或伤残,需要等到伤情稳定后再进行鉴定。例如,关节活动度或容貌损毁等情况,可能需在90日后进行鉴定。
投诉途径:
如果派出所拖延进行伤情鉴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要求按照法律规定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律师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