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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原创2025-06-20 17:40:35

再追索权,也称为代位追索权,是指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之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向其前手(即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再追索权的行使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

1. 当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未能从付款人那里获得付款。

2. 当持票人在到期日前因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行使了期前追索权。

再追索权人可要求前手清偿的金额通常包括:

再追索权人已经支付给持票人的总金额。

从再追索权人清偿票据债务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关金额给再追索权人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再追索权人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再追索权的行使需要再追索权人出示票据,并提供拒绝证明或支付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再追索权人不能提供必要的票据和证明,被追索人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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