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如果继续提交病假单,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请病假的员工,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否则可能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