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并不一定意味着会被判决准予离婚。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且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离婚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破裂:
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界限。
六个月期限:
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被判决离婚,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再次起诉:
六个月期满后,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离婚情形:
如果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之一,并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再次起诉条件: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能获得离婚判决,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