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携带有效证件:
证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以备身份核实。
实事求是:
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所知事实,避免夸大、缩小或编造。
良好的心理素质:
证人需要保持冷静,不被情绪影响,以应对可能的严格质询。
遵守法庭秩序:
证人应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遵循法庭指示。
接受质询:
证人应准备好回答法官、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提问,并直接、清晰、准确地表达观点。
客观陈述事实:
证人应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不进行推测、分析或评价。
具备证人资格:
证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感知案件事实:通过感官了解案件情况。
辨别是非能力:能够正确认识和辨别事实的存在与否、状态及性质。
自然人且不可替代:证人应为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正确表达意志:能够清晰表达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正确认识法律后果:理解作证的潜在法律后果。
证明事实与能力相适应:
证人的陈述应与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相适应,并能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特殊情况下的作证:
在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以上要求旨在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可靠,有助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