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资产出售: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所得收入应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9. 资产转让:企业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转让给他人,所得收入也应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委托加工:企业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给他人加工,加工成品销售后所得收入也应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委托代理:企业将产品委托代理商销售,代理商销售所得收入也应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委托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委托给他人承包,承包方完成工程后所得收入也应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行为在会计和税务上需要按照销售收入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即使它们在形式上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销售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动,具体情况应参照最新的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