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离婚手续可以在澳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在澳门,夫妻双方应共同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局或相应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时,通常需要准备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结婚证书;
3.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应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愿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请注意,离婚协议书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离婚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离婚是双方自愿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已有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