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废通常是指个体因身体或智力方面的损伤,导致其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无法完全自理,并且社会交往能力受限。具体标准包括:
1. 重度智能损伤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 完全性失语或重度智能减退。
3. 双眼盲目5级或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小于等于百分之八。
4. 四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5.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三十平方厘米。
6. 呼吸困难,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7.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8. 双下肢高位缺失或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四肢大关节中至少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0. 心功能不全三级或肺功能重度损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残疾人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中二级残疾属于较重的残疾等级,需要较多的辅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