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享有以下权利:
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以及独立的司法权。
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
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立法权由当地人组成,且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法律生效。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该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财政自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货币发行权:
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的货币发行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如澳门元港元是特区的法定货币,货币发行权属于特区政府,并可自由兑换。
独立管理内部事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力,包括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等。
保护个人和团体权益:
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措施保护个人、公司、团体等的权益,处理特别行政区内的民事、行政、经济和刑事案件,以及维护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
管理自然资源和维护环境:
特别行政区管理土地、水、林木等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城市建设,推进公共设施建设等事务。
其他权利:
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如教育、文化、体育、科研等事务的管理。
综上所述,特别行政区在保持其高度自治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其自治权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