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籍贯的填写应遵循以下规定:
1. 籍贯通常是指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
2. 如果祖父去世,则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
3. 如果祖父未落常住户口,则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地方。
4. 籍贯应登记至县级行政区划,具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5. 籍贯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的简称,如省、市、自治区的简称。
6. 籍贯不是指现在的居住地,而是指祖辈的居住地或个人的出生地。
7. 籍贯的填写应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信息更改而造成档案资料矛盾。
请根据这些规定填写档案中的籍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