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通常根据心理、生理或解剖学上的异常或损失,导致个体全部或部分不能以正常方式执行活动。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国家标准,残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视力残疾:
包括盲和低视力,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或视野缩小,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
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
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影响正常的言语交流。
肢体残疾:
指因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或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麻痹或畸形,导致运动功能丧失或活动受限。
智力残疾:
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精神残疾:
指精神疾病患者患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对家庭和社会应尽职能出现障碍。
多重残疾:
指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
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残疾,如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并且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措施来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