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以下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
1.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3. 采用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5.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6. 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
7. 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8. 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犯罪嫌疑人;
9. 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
10. 一人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
11. 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12. 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犯罪嫌疑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即使存在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例如: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信息综合了不同时间发布的法律文件,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