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探望权,具体一个月能行使几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实际案例中,探望权的次数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双方协商确定:
离婚夫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探望权的具体次数,例如每周一次,一个月总计四次。
法院判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需求和健康成长等因素,判决每月探视的次数。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每月探视2至4次。
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时间:
在确定探视次数时,法院会特别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时间,以确保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综上所述,离婚探视权的具体次数并没有固定的标准,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必要时由法院进行判决。建议父母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以确保探望权的合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