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是指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占有抵押的动产,并可以将其变价出售以优先受偿。动产抵押的主要特点包括:
不转移占有:
与动产质押不同,动产抵押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动产。
担保形式: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债权人,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动产的变价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书面契约和登记:
设立动产抵押需要订立书面契约,并且通常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较广,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些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但某些特定动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等,因其权属状态以登记来确定,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被称为类不动产。
动产抵押制度的设立旨在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并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通过动产抵押,企业可以以其动产作为融资担保,获取所需的资金,从而支持其生产和经营活动。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必要的文件,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