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具体来说:
1.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对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 对于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向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