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轻伤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鉴定的委托
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决定是否受理。
首次鉴定
鉴定机构在受理后,需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并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
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若伤情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
当事人如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需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
重新鉴定
当事人如对首次或补充鉴定的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需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鉴定结论的通知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办案单位和当事人。
以上流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公安机关或鉴定机构提供的具体指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