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未标明“票据”字样。
缺乏支付委托。
金额不确定。
缺乏付款人或收款人信息。
缺乏出票日期或出票人签章。
2.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 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5.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6. 票据上写错了报销人的姓名、日期、金额等;或不明确票据类别。
7. 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8. 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9. 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
10. 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11. 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
12. 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上情形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的区别在于,票据行为无效指的是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而票据无效则指票据本身因不具备法定要件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