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既属于言词证据,也属于实物证据,具体归类如下:
言词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因此它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
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的表现形式是鉴定意见书,属于实物证据的一种。
传来证据:
鉴定意见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因此它也属于传来证据。
综上所述,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同时具备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形,可以被归类为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