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留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具体来说:
法律依据: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且满足特定条件时(如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伪造销毁证据等),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审批程序:
留置措施需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时间限制:
留置时间通常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目的与效果:
留置措施旨在防止被调查人员逃避法律追究、毁灭或串供证据,同时给予其反思和交代的机会。
与其他措施的区别:
留置不同于刑事拘留或逮捕等羁押措施,其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人员,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
纪委留置是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