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残疾的具体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所有四肢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咀嚼、吞咽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功能极度障碍,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此外,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身体高度残疾还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肢瘫肌力3级。
重度智能损伤。
截瘫肌力≤2级。
偏瘫肌力≤2级。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这些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用于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赔偿等事宜。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确保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