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入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非法经营罪:
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港币8.22亿余元。
内幕交易罪:
2007年4月至9月,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在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账面收益额达人民币3.09亿余元。
单位行贿罪:
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综合以上犯罪行为,黄光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