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离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虽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包括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如经常性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以及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虐待或遗弃。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经过多次教育仍未能改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表明夫妻关系已无法修复。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一方在婚姻期间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
如果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常会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准予离婚。
此外,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以上情形均可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最终判决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