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通常指的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或传播他人肖像的行为。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未经许可使用:
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的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
擅自制作:
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恶意侮辱或污损:
以侮辱、污损、丑化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
公开传播:
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公开,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或用于广告等。
复制发行:
未经同意复制或发行他人肖像。
展览出租:
未经同意展览或出租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并明确了未经同意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原则。
如果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发生,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公共利益、正当的舆论监督等,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