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申请时限: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特殊情况:
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出院后申请:
工伤职工在出院后,如果伤情稳定,可以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时限中止:
如果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相关结论出来之前,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会中止。
请注意,这些时限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并且可能受到当地具体实施细则的影响。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