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决策权:
校长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内部机构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有最后决策权。
人事权:
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聘任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奖惩,推荐和批准教职工的脱产进修和在职培训。
财经权:
校长有权决定和管理学校经费的使用,包括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安排财政拨款支出,对社会资助和学校创收经费在政策范围内决定使用。
招生权:
在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校长有一定的招生自主权。
管理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监督权:
校长有权对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代表权:
校长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参与校办产业的监管。
其他权利:
包括制定合法校规、举行各种活动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校长拥有上述权利,但这些权利通常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框架内行使,并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