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排他效力
物权具有排他性,意味着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其所在并支配该物。
物上请求权 (或称妨害排除效力):
当物权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对世效力
物权仅凭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
归一力
物权具有将分散的权利回复为统一的权利的效力。
物权的这些效力共同保障了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使其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人的干涉,并确保物权的实现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