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物抵债的几个问题,以下是梳理后的要点:
协议性质
以物抵债协议属于非典型合同,其成立和生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协议可以是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一定需要实际交付抵债物。
协议效力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担保性质,可能违反《物权法》中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规定。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通常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条件限制
必须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抵债物不能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是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财产。
适用范围
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适用以物抵债。
抵债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如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等。
执行程序中的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能否排除案外人的强制执行需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
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或存在权属争议,可能无法对抗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
当事人应审查以物抵债协议的条款内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债务履行期限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有重大影响。
以上要点基于最新的法律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但请注意法律实践可能会有更新和变化。如果您有更具体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