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公文是指适用于各种机关、团体、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正式文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规范性。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通用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
这些公文种类在行文方向上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按流通来源分为收进公文、外发公文和内部公文;按作者性质分为党内公文、行政公文和社会团体公文;按发文性质分为问文和复文;按内容处理要求分为参阅性公文和承办性公文;按办理时间要求分为特急公文、紧急公文和常规公文;按机密程度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和普通公文;按特点和作用分为规范性公文、指挥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和记录性公文。
这些公文的格式和写作要求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公文处理条例或办法规定,以确保公文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