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 不是证据不足的表现。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进行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这种措施并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是出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某些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等)的考虑,或者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某些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监视居住。
因此,监视居住的实施与证据是否充足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情况的一种法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