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结合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实物证据: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传来证据: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
本证: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反证:用以否定待证事实的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