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并不是由某个人发明的,而是根据人民群众在长期的语言交流和使用中总结而来的。最早关于“普通话”这一概念的文字记载出现在清朝末年,由多位学者和知识分子提出并讨论。例如,朱文熊在1906年出版的《江苏新字母》中提出了“普通话”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各省通用之话”。同时,吴汝纶等学者也对推广国语和统一语言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并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一概念在民国时期通过投票选举得到进一步推广和认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