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到案通常不被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传唤到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在司法机关的传唤下到案,这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因为传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以捎口信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传唤,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解释,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判断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