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
心理类型分类
存在性丧失 :指能被他人看到或用其他感官觉察的丧失,如亲人的亡故。感知性丧失:
一般为心理性丧失,自己能深切感知,但别人无法理解或看到,如病人住院后觉得自己失去以往的社会功能。
预期性丧失:
指在真正失去前就感到的丧失,如患晚期癌症病人的家属,会出现预期性丧失。
内容分类
成长性丧失:
源于生命的自然规律和生活中的选择,如转学、搬家、工作变动等。
创伤性丧失:
由生命中的突发事件引起,如意外事故、严重疾病、亲人的非正常死亡等。
失去自我:
个体在经历重大事件后,感到自我认同的丧失。
失去某种物品:
如丢失重要物品或失去工作机会等。
法律上的继承权丧失
绝对丧失:
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
包括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劳动能力丧失
按持续时间分类
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损伤或疾病后,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按丧失程度分类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以上分类方式涵盖了丧失的不同方面,包括心理、法律、健康等,有助于理解和处理各种丧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