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及复印件。
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印在一张A4纸的正反面上),父母为现役军人需复印军官证。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登记日期需在新生儿出生之前)。
新生儿母亲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
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并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新生儿母亲无法到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如受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如新生儿父亲办理,也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并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
如新生儿父母属港澳或外籍人员,需出示相应的通行证或护照,属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凭居民身份证办理。
持无中文标识护照,需有大使馆“中文翻译件”或公证处的护照“公证书”。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