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属于民政部门负责。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国务院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而财政部门则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户籍(城镇或农村)。
申请流程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家庭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资金管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
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遵循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协作,确保低保工作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