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自行解密。具体操作如下:
定期审核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解密
如果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对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决定权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可以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密级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并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解密制度
自动解密制度:
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
主动审查解密制度:政府机关、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解密。
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时,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有关部门首先进行解密审查,不涉及上述政府信息的才能公开。
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如果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和规定,具体实施可能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最新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