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方决定退婚时,通常需要退还以下几类款项:
彩礼钱:
在婚礼前,如果男方给了女方一定的彩礼,退婚时女方应返还这部分彩礼。
三金:
在一些地方习俗中,男方会在婚礼前赠送金戒指、金项链和金耳环等三金给女方,这些也应退还。
见面礼、红包:
订婚时的见面礼、红包等费用,双方应协商退还,协商不成时可由法院判决。
其他与结婚有关的财物:
如男方为女方购置的衣物、家电等,如果已经用于夫妻生活,则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支持彩礼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