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既不是原件也不是复印件。它是一种通过传真机发送的文档,可以查询出出处,因此有时可以作为凭证使用。在法律上,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与原件和复印件有所不同。如果合同双方通过传真互相确认内容,并直接对传真件进行修改或确认,这样的传真件可以视为具有原件的法律效力。然而,如果传真件仅用于传输文本或图像,没有双方直接确认,那么它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对于外文书证,必须附上中文译本。
需要注意的是,传真件和复印件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同的,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在证据效力上,传真件可能不如原件,尤其是在合同纠纷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原件的证明力通常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