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原则:
在分割财产时,应特别考虑女方及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
分割时应考虑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职业所需工具应分给需要的一方。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应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
协商一致原则:
夫妻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保护个人财产原则:
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补偿原则:
对于在婚姻期间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请求对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具体的分割方式可能包括:
均等分割: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差别。
分别管理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
折价补偿: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财产,分得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如版权费、专利费等,在分割时应考虑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可归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生活资料应满足个人专业或职业需要。
无收益产业:对于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等,应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房屋归属: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
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分割过程中应同时处理债权债务,确保不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