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退役军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领养者资格
个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固定住所,有大型犬或工作犬养护经验。
组织机构:具有合法机构证明,经济状况稳定,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大型犬或工作犬养护经验。
住所要求
领养者的固定住所(场所)应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养犬区以外,能够为军犬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充足的活动空间,保证军犬享有良好的医疗保健条件,并能及时救治患病军犬。
领养责任
组织机构领养需经过单位批准并安排专人负责养护军犬。
个人领养需得到家庭成员的支持,并了解与退役军犬共同生活的责任,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军犬,并精心饲养护理。
领养义务
领养者应保护退役军犬的合法权益,尊重其生活习性和职业荣誉,给予人文关怀,不得打骂、体罚、侮辱或虐待军犬。
退役军犬应作为伴侣犬使用,不得让其从事工作或参与任何商业性质的活动。
变更信息
若领养者的喂养地址需要变更,必须提前告知部队新的地址,由部队进行验收核准。
若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领养,须告知部队,重新组织领养,不得擅自转赠、出售或弃养。
请确保在领养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件,以确保退役军犬能找到一个温暖和负责任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