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欠下的债务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偿还。具体顺序如下: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首先需偿还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职工工资和社保:
接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之后是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将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将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的债务将不再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