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是具体的情况: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在被告的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
住所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原告能提供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则可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被监禁等,原告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原告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共同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在中国境内有共同居住地,原告也可以选择在该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法院
如果被告是现役军人,则原告应向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驻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准备起诉离婚时,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双方的身份和诉讼资格。
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如居住证、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