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分户
女方可以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单独持一个户口本。
迁出
女方可以持现户口簿、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等材料,到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科填写户口迁移证,然后带户口迁移证到将要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可以选择将户口回迁至结婚前户口所在地,但必须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也可以选择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需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
不迁出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
如果户口簿上已经加盖“离婚”公章,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迁出约定或法律文书要求,女方可以选择保留户口在原处。
另立门户
女方如果有自己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可以凭借离婚证明到派出所另立户口。
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户口回原籍
如果女方需要将户口迁回原籍或经常居住地,可以带着离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
再婚情况
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
办理以上手续时,通常需要遵守当地户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可能需要得到原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