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曾用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资格:
必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理由充分:
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及证明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
证明材料:
最好提供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作为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以及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对姓名变更有所规定。
特殊情况:
对于未成年人改名字,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对于成年人,通常需要特殊理由才能通过审批。
请根据这些条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不能以“曾用名”办理或制作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