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结束后,中国清朝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了 《南京条约》。该条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国军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割让香港岛 给英国。赔款:
清政府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五口通商:
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协定关税:
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
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此外,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耆英与璞鼎查又先后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和细则,将协定关税和租界制度予以落实,并使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权益。
《南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