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各地出台的高温劳动保护规定,当气温达到一定高温时,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并可能调整工作时间或安排劳动者休息。具体规定如下:
1. 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当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且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在35℃以上、37℃以下的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深圳市规定在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40℃时应停止工作,气温超过39℃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超过38℃时严禁加班加点。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实施细节而有所不同。劳动者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自身工作性质,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